1. 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法院民事审判庭 3. 审理日期:2019年01月11日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审判员:XXX ...
原告吴某某,男,XXX岁,XXX工作单位,住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被告陈某某,女,XXX岁,XXX工作单位,住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本案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吴某某因本案所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7年1月1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被告陈某某应将其所有的房产XXX平方米位于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所有权归被告所有;
被告陈某某应将其所有的车辆XXX辆归被告所有;
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子女,原告吴某某无任何意见;
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协议达成后,双方未履行协议,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本院依法不受理案件外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吴某某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其应承担本案的原告吴某某因本案所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原告吴某某因本案所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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