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被告姓名]:王某 3. [原告姓名]:徐某 4. [被告姓名]:徐某 5. [原告姓名]:王某 6. 案由:离婚纠纷 7. 审理法院:...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于协议签订后离婚。
该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郯城县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依法履行。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离婚。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徐某申请执行。
被告王某、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也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期限,本院均限定一个月内。
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或上诉。
复议或上诉期间,本院将依法审理和裁决案件。
特此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