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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郯城人民法院(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8:03:17 浏览量:78

1. 判决书 2. [被告姓名]:王某 3. [原告姓名]:徐某 4. [被告姓名]:徐某 5. [原告姓名]:王某 6. 案由:离婚纠纷 7. 审理法院:...

判决书

[被告姓名]:王某

[原告姓名]:徐某

[被告姓名]:徐某

[原告姓名]: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19年1月12日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于协议签订后离婚。

该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郯城县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范畴。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依法履行。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与原告徐某离婚。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徐某申请执行。

被告王某、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也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期限,本院均限定一个月内。

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或上诉。

复议或上诉期间,本院将依法审理和裁决案件。

特此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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