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郯城法院庭审直播现场(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郯城法院庭审直播现场(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5:45:23 浏览量:54

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李某2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 ...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2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于2023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3年1月2日生育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原告于2023年12月31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

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不同意离婚:(1)被告认为原告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婚姻破裂;

(2)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存在健康风险,需要原告照顾和保护;

(3)被告在婚姻期间遭受了经济上的困难,需要原告的帮助和支持。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原告应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

被告对原告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的儿子存在健康风险,需要原告照顾和保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原告的法定义务。

被告在婚姻期间遭受了经济上的困难,需要原告的帮助和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原告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2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如有疑问,请依法咨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李某 郯城县 郯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