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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2:14:42 浏览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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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刁某,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1,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原告刁某,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离婚;

  2. 被告刁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刁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XX区XX街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的具体情况双方未提及)。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庭。

被告在家中的家务劳动主要负责,原告偶尔参与。

双方在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但并未采取过激手段解决。

本案中,被告提出离婚请求,而原告未提出任何相反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刁某与原告刁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判长:XXX

本案审判员:XXX

本案审判员: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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