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被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6. 原告刁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
被告刁某,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被告李某1,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原告刁某,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现住XX区XX街XX号。
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刁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并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XX区XX街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的具体情况双方未提及)。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庭。
被告在家中的家务劳动主要负责,原告偶尔参与。
双方在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但并未采取过激手段解决。
本案中,被告提出离婚请求,而原告未提出任何相反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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