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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判决网((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3:15:52 浏览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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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0279

王芳:您好!

小编为您整理关于不同意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的格式,欢迎阅读。

诉讼状

原告:x市x区x镇x村x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与被告发生争议处所)

被告:x市x区x镇x村x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元;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原告X与被告X(男/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原告:X

X年X月X日

附:

  1. 本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2. 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3.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

  4. 录音录像截图2张。

证明:

一、X与X发生纠纷一案,证明原告与被告与X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多次坚持要求离婚,被告现在态度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X与X的婚姻关系自X年X月X日起算至X年X月X日。

  2. X从X年X月X日起算至X年X月X日止。

事实和理由:

  1. X在X年X月X日,原告和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经无和好可能。

  2. X的婚姻状况是:

(1)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时间为X年X月X日,原告持有X、X等(写明原告的户籍信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X。

(2)X年X月X日,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合,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且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X。

(3)婚后X年X月X日,原告在X县办理结婚登记。

X年X月X日,原告因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再次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

(4)婚后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自X年X月X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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