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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裁判文书网(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54:51 浏览量:79

1.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案号: 3. (2017)粤06民初3196号 4. 审理经过 5. 原告诉称 6. 被告辩称 ...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案号:

(2017)粤06民初3196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刁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2、李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李某2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年×月×日,原被告在锦州市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月×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

×年×月×日,由于李某1与被告李某2之间感情一直不好,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现双方就夫妻之间离婚的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李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2归被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1辩称,1.离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不同意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胡某、李某4分割共同财产,我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下财产属于我方。

1.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万元,一半为双方。

2.婚生子李某2归被告李某2,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3.关于债务,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胡某虽然在诉争财产分割时对共同债务未作处理,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

但胡某在事后不承认,很明显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均是由李某1装修,该部分属于李某1的个人债务。

虽然该房屋是在婚后所产生,但在李某1与李某2婚后经手建立的债务,应由李某1与李某2共同承担,故李某1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为1,0元(1,0元×1/2)。

2013年1月13日李某5与李某1再婚,双方约定李某1由李某1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至李某1大学毕业为止。

李某2与李某1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018年1月2日,李某1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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