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中山市2021年宣判(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227946716)

中山市2021年宣判(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8227946716)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8:37:05 浏览量:51

1. 判决书 2.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作如下判决: 4. 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书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被告:刁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李某1,女,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XX年XX月XX日经人合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履行。

协议约定:双方离婚,被告李某1应将其所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刁某应将其所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离婚时未涉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刁某与原告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共同将被告李某1所有的财产转移至被告刁某的个人名下。

二、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上所述事项。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XX元整,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双方没有影响。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中山市 2021 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