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作如下判决: 4. 被告李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被告:刁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李某1,女,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XX年XX月XX日经人合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履行。
协议约定:双方离婚,被告李某1应将其所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刁某应将其所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双方离婚时未涉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一、被告刁某与原告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共同将被告李某1所有的财产转移至被告刁某的个人名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上所述事项。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XX元整,由被告承担。
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双方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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