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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地址]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刁某,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身份证号码]。
李某1,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身份证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确认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日期]达成离婚协议;
判决被告刁某向被告李某1支付[支付金额]元作为离婚补偿;
判决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刁某与李某1于[日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分摊给你们两人,每人承担的数额应当合理。
李某1在离婚前应承担的债务为[债务金额],现因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李某1应继续承担[债务金额]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李某1在离婚前应析出的房产应归被告刁某所有,现因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李某1应继续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和离婚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被告刁某向被告李某1支付[支付金额]元作为离婚补偿;
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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