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中山市2021年宣判(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8227948265)

中山市2021年宣判(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8227948265)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3:22:46 浏览量:56

1. 民事判决书 2.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当事人: 4. 诉讼请求: 5. 事实和理由: 民事判决书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

民事判决书

刁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地址]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当事人:

刁某,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身份证号码]。

李某1,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身份证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日期]达成离婚协议;

  2. 判决被告刁某向被告李某1支付[支付金额]元作为离婚补偿;

  3. 判决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刁某与李某1于[日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分摊给你们两人,每人承担的数额应当合理。

李某1在离婚前应承担的债务为[债务金额],现因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李某1应继续承担[债务金额]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李某1在离婚前应析出的房产应归被告刁某所有,现因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李某1应继续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和离婚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刁某与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被告刁某向被告李某1支付[支付金额]元作为离婚补偿;

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日期:[日期]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中山市 2021 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