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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宋开营(刘某与被告宋开英离婚纠纷郯城县人民法院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1:10:42 浏览量:59

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宋开英与原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被告宋开英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被告宋开英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法院审判长:XXX ...

民事判决书

被告宋开英与原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宋开英与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二、被告宋开英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宋开英于2016年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

然而,由于被告宋开英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感情更加恶化。

经法院调解无效,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开英与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有任何婚姻关系。

二、被告宋开英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了离婚手续,并与被告宋开英解除了婚姻关系。

被告宋开英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均不得上诉。

法院审判长:XXX

法院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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