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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徐某乙。
婚后家庭矛盾重,双方经常打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徐某乙、女孩徐某丙,并独立抚养。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确实有独立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有家庭户口,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原告称: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已分居四年多,且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徐某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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