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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3:44:31 浏览量:57

1. 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人民法院 3. 审判案件类型:离婚案件 4. 审判日期:2022年10月11日 5. 案由:离婚纠纷 6.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 ...

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名称:XX人民法院

审判案件类型:离婚案件

审判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案由:离婚纠纷

当事人姓名:徐某,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杜某某,女,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徐某与杜某某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6月30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徐某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共同承担了家庭劳动,因此,双方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徐某和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因生活困难,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徐某与杜某某离婚;

二、双方应共同承担原判决认定的家庭劳动债务;

三、徐某与杜某某应共同偿还共同借款。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二、审判结果解释

经解释,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因生活困难,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结论

本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应当执行。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任何异议或申请复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判决书由审判员XXX签发,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发布。

当事人:徐某,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杜某某,女,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上诉法院:XX人民法院

日期:202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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