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某与杜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人民法院 3. 审判案件类型:离婚案件 4. 审判日期:2022年10月11日 5. 案由:离婚纠纷 6.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姓名:徐某,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杜某某,女,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徐某与杜某某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6月30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徐某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共同承担了家庭劳动,因此,双方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徐某和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因生活困难,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经解释,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和杜某某因生活困难,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本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应当执行。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任何异议或申请复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判决书由审判员XXX签发,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发布。
当事人:徐某,男,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杜某某,女,XX岁,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公司。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