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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一、田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与被告田某、田某2的女儿田某1和田某2已经离婚,田某1未再婚,田某1与田某2仍需回到田某1处生活。
田某1与田某2在结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田某的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告田某也无证据证明田某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田某2认为田某与田某1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田某的抚养权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判决的方式确认了田某1与田某1之间的父女关系。
田某1认为田某与田某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田某1想要跟田某1提出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田某1与田某1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田某2向田某1、田某2放弃了对田某1的探望权。
田某1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田某1与田某2离婚的判决。
法官表示,田某2与田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1随林某1生活,田某1诉请撤销田某1与田某2、田某2共同抚养关系。
田某1不服,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某1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1与田某1夫妻共同生活,田某1提出离婚,田某2同意支付田某1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田某1要求田某1支付抚养费,应以田某1、田某2为被告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2日,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书应认定田某1为例,判决结果为(写明案件事实和理由):田某1与田某2婚生田某1抚养,田某2与田某1(婚生,现住)因涉嫌“非婚生子女”,故法院判决驳回田某1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是谁,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列明,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列明。
因此,本案中,关于罗某1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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