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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蔡法院庭审现场直播(闫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 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8:56:32 浏览量:78

1. 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闫某和李某1共同承担。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 附:民事起诉状 ...

民事判决书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编号为(2023)新刑初字第107号的闫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闫某与李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财产分割义务,闫某应向李某1支付人民币80万元。

二、李某1应赔偿闫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闫某和李某1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闫某和李某1不得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闫某,男,XX岁,汉族,住新蔡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李某1,女,XX岁,汉族,住新蔡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李某1,被告闫某之配偶。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李某1与原告闫某离婚;

  2. 判决被告李某1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

  3. 判决被告李某1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

  4. 判决被告李某1赔偿原告闫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5.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某1和原告闫某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生育两个孩子。

二、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火锅店,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经营费用。

三、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李某1应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用于双方家庭的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

四、根据上述离婚协议,被告李某1应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

五、现被告李某1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原告闫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是由于被告李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双方共同经营火锅店的商机,虚构了部分收入,未向原告闫某及时支付所致。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并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李某1承担本案的全部违约责任。

十、原告闫某要求被告李某1支付人民币80万元,以及赔偿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1与原告闫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1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

三、被告李某1向原告闫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

四、被告李某1赔偿原告闫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某1和原告闫某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闫某和李某1不得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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