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经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闫某承担。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编号:XXXXX...
【审判编号:XXXXX】
原告段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塔县XXXXX小区。
被告闫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塔县XXXXX小区。
原告段某与被告闫某于2017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月3日生育一子。
夫妻之间感情逐渐不和,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原告段某的房产归还给原告。
二、被告闫某应赔偿原告段某因其离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XX元整。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闫某于2017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月3日生育一子。
夫妻之间感情逐渐不和,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原告段某的房产归还给原告。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