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段某与原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被告段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最后,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5. 审判长:XXX ...
一、被告段某应赔偿原告贺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与原告贺某于2019年1月1日结婚,但两人在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婚姻关系逐渐破裂。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段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应准许离婚。
被告段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破裂,确需离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段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说明其与原告贺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偿还的债务应量化为经济赔偿,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段某应赔偿原告贺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段某应赔偿原告贺某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判决生效后,本院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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