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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法院立案庭电话(刘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平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06:47 浏览量:62

1. 判决书 2. 被告闫某1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4. 被告刘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6....

判决书

平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原告闫某1于2019年2月1日结婚,并于2020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子女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责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应依法解决。

现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一、被告闫某1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闫某1在离婚后,应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教育费用,并负责子女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和保障。

原告闫某1在离婚前已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被告,现被告要求恢复其抚养权,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二、被告刘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闫某1在离婚后,应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教育费用,并负责子女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和保障。

原告闫某1在离婚前已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被告,现被告要求恢复其抚养权,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1承担被告刘某之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被告刘某承担被告闫某1之子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费用。

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上所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对于被告闫某1承担被告刘某之子的必要费用,以及被告刘某承担被告闫某1之子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费用,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后10日内向上一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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