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被告闫某1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4. 被告刘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6....
平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原告闫某1于2019年2月1日结婚,并于2020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子女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责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应依法解决。
现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闫某1在离婚后,应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教育费用,并负责子女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和保障。
原告闫某1在离婚前已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被告,现被告要求恢复其抚养权,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闫某1在离婚后,应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教育费用,并负责子女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和保障。
原告闫某1在离婚前已经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被告,现被告要求恢复其抚养权,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被告闫某1承担被告刘某之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被告刘某承担被告闫某1之子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费用。
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上所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对于被告闫某1承担被告刘某之子的必要费用,以及被告刘某承担被告闫某1之子的日常起居、学习、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费用,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后10日内向上一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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