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标题:闫某与郭某离婚纠纷 3. 案号:(2022)豫0101执1155号 4. 原告闫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5. 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原告闫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郭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闫某与被告郭某于2021年5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协议达成后,原告闫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将财产分割完毕,并离开被告郭某的住所。
然而,自协议生效以来,被告郭某并未履行协议内容,也未向原告闫某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原告闫某于2022年1月5日向被告郭某所在地的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按照离婚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
现原告闫某已经按照协议要求将财产分割完毕,并离开被告郭某的住所,被告郭某未履行协议内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本案本案是一起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案件,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上。
原告闫某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主持本案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被告郭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被告郭某承担;
对原告闫某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由被告郭某赔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决第一项;
改变原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