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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判决公告(段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8:14:04 浏览量:43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案件名称】段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 3. 【案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区 4.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2日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段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

【案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区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2日

【审判人员】徐某,审判长;

李某,法官助理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段某1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当事人李某于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赔偿。

本院依法受理后,本院人民陪审员林某和审判员张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段某1与李某于2016年1月结婚,2018年4月生育一子。

双方婚姻基础不稳,双方存在诸多分歧和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段某1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应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应离婚,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段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故纵火烧毁了其妻李某家中的房屋,造成李某财产损失。

现段某1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应依法在双方协商后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段某1与李某离婚;

二、段某1应赔偿李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段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终结。

审判长:徐某

审判员:李某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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