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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执行案件名单(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0:26:26 浏览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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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冀0531民初28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2-23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闫某2、闫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不到庭,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被告仍不回家养活自己的日常生活。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子闫某2给法院的起诉理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减轻被告的精神痛苦,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2.7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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