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蔡县法院判决抚养费多少 2. 案情: 3. 本院查明 4. 本院认为 5. 裁判结果 新蔡县法院判决抚养费多少 案情: 2018年2月15日,刘某与刘某相识相恋后,因其与...
2018年2月15日,刘某与刘某相识相恋后,因其与黄某于20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刘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跟随刘某生活至刘某18周岁。
在刘某随周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
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黄某母亲支付10元,尚欠杨有贵磁砖款及850元及大、小门10350元(小门10元,5万元,50万元)。
2018年3月,刘某与黄某签订协议,两人自愿离婚。
离婚后,刘某向黄某支付50元,称该款系刘某的母亲支付。
《收款收据》是收款人刘某在建设银行,支付完经济补偿后,于×年×月×日给付给刘某50元,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5年3月1日,刘某在刘某陪同下再次就诊,刘某往返医院期间往返医院的治疗有票据,其中包括门诊病历、检查输、材料等,相关证据也是需要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6年5月份订婚,双方均系初婚。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7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岷县申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被告刘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在原告父亲王某生前因为家庭矛盾,两次家暴办理了离婚,使得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但夫妻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存在,且双方均在积极、主动、自觉的争取,现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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