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平舆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豫1723民初569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琛独任审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凤艳、田磊,被告苏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苏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
且原告于2015年将其殴打至脑震,经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婚生女姚某2现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孩子年满18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告放弃了询问孩子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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