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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法院公示名单(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2:20:17 浏览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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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豫1723民初56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3-19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琛独任审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凤艳、田磊,被告苏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苏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

且原告于2015年将其殴打至脑震,经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婚生女姚某2现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孩子年满18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告放弃了询问孩子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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