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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杀妻案犯最新进展(李某与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5:21:57 浏览量:69

1. 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员:XXX 3. 法官:XXX 4.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5.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6. 本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审判员:XXX

法官:XXX

原告李某,男,XX岁,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舆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被告夏某1,女,XX岁,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舆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于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年XX月XX日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厅,目前餐厅经营良好。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生育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审理。

现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被告夏某1与原告李某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

二、被告夏某1在餐厅经营方面给原告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导致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夏某1在家庭管理方面存在的过错,给原告李某带来了精神上的负担。

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五、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经济损失的50%,即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的50%,即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六、被告夏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七、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50%。

被告夏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1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50%。

被告夏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审判员:XXX

法官: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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