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员:XXX 3. 法官:XXX 4.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5.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6. 本判...
[字号]
[日期]
原告李某,男,XX岁,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舆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被告夏某1,女,XX岁,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舆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室。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于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年XX月XX日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厅,目前餐厅经营良好。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1生育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审理。
现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被告夏某1与原告李某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
二、被告夏某1在餐厅经营方面给原告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导致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夏某1在家庭管理方面存在的过错,给原告李某带来了精神上的负担。
五、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经济损失的50%,即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的50%,即XXX元,由被告夏某1承担。
六、被告夏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夏某1应承担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50%。
被告夏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被告夏某1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50%。
被告夏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餐厅归还给原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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