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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刑事案件(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1:37:16 浏览量:68

1. 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田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于2022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1月3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合,导致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现双方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结婚时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并在婚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行为。

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被告苏某1在原告田某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和打架行为,现其身体和精神状况均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苏某1在离婚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田某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法院对原告田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被告的婚姻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同无效,且被告苏某1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田某抚养孩子,被告苏某1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二、被告苏某1应赔偿原告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结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于结婚时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并在婚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行为。

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被告苏某1在原告田某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和打架行为,现其身体和精神状况均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苏某1在离婚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田某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法院对原告田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被告的婚姻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同无效,且被告苏某1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田某抚养孩子,被告苏某1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二、被告苏某1应赔偿原告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结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于结婚时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并在婚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行为。

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被告苏某1在原告田某怀孕、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被告的婚姻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同无效,且被告苏某1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田某抚养孩子,被告苏某1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二、被告苏某1应赔偿原告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某1承担。

本案经审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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