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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法院院长是谁(来凤县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8:35:49 浏览量:49

1. 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刘某、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刘某、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张某,男,XX岁,汉族,住来凤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刘某,女,XX岁,汉族,住来凤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田某,男,XX岁,汉族,住来凤县XX镇XX村XX组。

本案由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

原告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去世,其所持有的财产为位于来凤县XX镇XX村XX组的房产一套,存款XXX元。

被告刘某是其合法妻子,与被告田某共同居住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继承人为被告刘某、被告田某。

被告刘某表示由其独自继承该房产,被告田某表示愿意与被告刘某共同继承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为数人时,由最长的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为一人时,由与其关系最近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被告刘某为唯一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其独自继承该房产。

被告田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居住该房产,视为与被告刘某存在关系最近的继承人,因此被告田某应当与被告刘某共同继承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继承房产时,应当保留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随房产一同继承。”

本案中,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转移,因此被告田某无权单独继承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共同继承该房产后,由被告刘某支配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款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由来凤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独自继承原告张某的房产一套;

被告田某与被告刘某共同继承原告张某的房产一套,被告田某享有的份额由被告刘某支配;

本案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即日起施行。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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