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原告夏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 3. 平舆县人民法院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民事判决书 ...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夏某1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3月1日生育一子。
被告李某与原告夏某1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3月1日生育一子,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夏某1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感情尚好。
被告李某向原告夏某1提供了经济帮助,并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原告夏某1,可以视为对原告夏某1的“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1与被告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现判决如下:
二、被告李某应向原告夏某1提供经济帮助,双方因离婚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三、被告李某应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原告夏某1,如因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原告夏某1的不适,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生效。
原告夏某1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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