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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 法院(徐某1与袁某离婚纠纷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5:09:35 浏览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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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与袁某离婚纠纷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苏0282民初678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9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媳丁富传、被告农某一、农某三由原告抚养,被告农某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每月15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为某丁。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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