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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判例(袁某1、袁某2与袁某3、袁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0:10:14 浏览量:43

1. 袁某1、袁某2与袁某3、袁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XX法院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 最后,...

袁某1、袁某2与袁某3、袁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XX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被告XXX公司,第三人XX公司。

本案由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与被告XXX公司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依法定继承顺位继承人为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与被告XXX公司,被告XXX公司对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遗产应承担相应的继承份额。

三、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为人民币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XXX。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的继承顺位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与被告XXX公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XXX公司对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遗产应承担相应的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被告XXX公司应先将其所有的财产的一半支付给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剩余的财产由被告X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财产份额。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为人民币XXX元。

最后,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即人民币XXX元;

本案依法定继承顺位继承人为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与被告XXX公司,被告XXX公司对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遗产应承担相应的继承份额;

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为人民币XXX元。

原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的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XXX,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内容。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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