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某1与袁某离婚纠纷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依法判决被告徐某1与原告袁某离婚; 4. 依法判决被告徐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被告徐某1与原告袁某于判决生效...
本案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1于2019年1月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原告袁某于2020年1月发现被告徐某1与他人有染,即向被告徐某1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徐某1得知原告袁某的离婚诉讼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反而逃避了与原告袁某的接触。
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足以支持被告徐某1的离婚请求。
原告袁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徐某1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原告袁某离婚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当庭解决。
审判长: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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