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永吉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5)永民一初字第12档 ...
【文书来源】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娥、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春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2、女孩王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3(于×年×月×日出生),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4。
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均承认原告在外工作,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双方于2018年6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无其他婚姻关系。
但双方在8岁前,且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
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
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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