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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五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1:14:26 浏览量:46

1. 五华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五华县人民法院 4. (2018)粤06民初1078号 5. 案件概述 6. 二审裁判结果 ...

五华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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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华县人民法院

(2018)粤06民初1078号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某2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遗产,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遗产,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凤楼于2018年8月26日因病去世,原告与两被告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原告与两被告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原告的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张凤楼、郑云琴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张凤楼死亡,其父张凤楼、子瑞某于张凤楼死亡,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即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207年,被继承人张凤楼死亡。

被继承人张凤楼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原告张某1、张某2是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配偶。

被继承人张凤楼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8年,张凤楼、郑云琴将其遗产中属于其遗产的1/5份额遗留给原告,将其享有的1/5份额即1/5份额即1/6份额全部赠与原告。

207年2月25日,张凤楼、郑云琴、郑云琴(赠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坐落于五华县×路×单元×楼×号住房出售给谢某1,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7日,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为:201年8月12日,贷款金额为531万元,69万元到18万元。

2016年8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孙晓林借款40元。

2017年8月25日,孙晓林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合计: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田某的遗产;

二、撤销田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改判孙某1享有其中的一、二、三、四、五项;

二、驳回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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