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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某2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遗产,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遗产,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凤楼于2018年8月26日因病去世,原告与两被告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原告与两被告系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原告的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张凤楼、郑云琴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张凤楼死亡,其父张凤楼、子瑞某于张凤楼死亡,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即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207年,被继承人张凤楼死亡。
被继承人张凤楼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原告张某1、张某2是被继承人张凤楼的配偶。
被继承人张凤楼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8年,张凤楼、郑云琴将其遗产中属于其遗产的1/5份额遗留给原告,将其享有的1/5份额即1/5份额即1/6份额全部赠与原告。
207年2月25日,张凤楼、郑云琴、郑云琴(赠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坐落于五华县×路×单元×楼×号住房出售给谢某1,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7日,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为:201年8月12日,贷款金额为531万元,69万元到18万元。
2016年8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孙晓林借款40元。
2017年8月25日,孙晓林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合计:
二、撤销田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改判孙某1享有其中的一、二、三、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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