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彭某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 被告彭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 一审法院查明 丁某1、丁某2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我市丁富传、李某与丁富传、李某1、丁某2、被告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丁某1、丁某2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我市丁富传、李某与丁富传、李某1、丁某2、被告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1、丁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被告丁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1、丁某2、丁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丁某1的银行存款、056.51万元中的一半(归原告苗某所有);2、判令分割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丁某1的银行存款、2万元(归原告苗某所有);3、判令分割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丁某1的银行存款、0573.26万元(归原告苗某所有);4、被继承人李珍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户名为许笑翠)的存款(户名:黄绍华,账号:62×13,截止2017年12月26日存款金额为1076.5万元)一半145万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支行向本院出具的欠款收据一份;6、银行的贷款已经清偿;7、被告彭某1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李珍与前妻生育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4,后改随被告彭某1生活。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2016年12月28日去世。
被继承人李珍与前妻生育原告李某1、李某2。
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李珍于19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被继承人李珍与前夫生育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
被继承人李珍与前夫生育被告李某1。
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李珍婚后生育原告李某1、李珍。
被继承人李珍与前夫生育被告李某2、李某3及被继承人李珍的子女即被告李某3。
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李珍婚后生育被告李某1。
被继承人李珍与原告李珍婚后生育被告李某2。
位于市区东龙头村5号的正间正房5间、两间西厢房,系被继承人李珍与被告李某3婚后建盖的房屋。
现被继承人李珍与被告李某2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位于市区东龙头村5号的正房5间、院落及厕所2间、院落及附属设施2间、门道1间、厕所2间、厨房2间、阳台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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