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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张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9号楼202号房屋享有1%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3(19年7月25日去世)于19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年7月25日生育一女许某1。
许某2与王益荣是夫妻关系,王益荣无其他子女,王某3、王某1、王某2是王益荣的长子,与被告王某3是王益荣的长女。
许某3于201年4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许某2与王益荣生前共生育三名子女,即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
许某3于201年9月28日去世。
许某2是203年3月18日去世。
许某3与王益荣生前共生育子女七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子王某4、四子王某5、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6。
许某3于209年6月17日去世。
许某4于209年1月3日与王益荣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室房屋一套。
许某3于2010年3月18日去世。
许某2系王秀英的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王秀英于2014年9月2日去世。
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西改字第×号)系王秀英与王某3共同建造,属共有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当由王秀英、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依法继承,各继承1/3份额。
王秀英于2018年9月26日去世,王秀英于2015年5月27日去世。
王秀英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王秀英、王秀英、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继承。
就改姓问题而言,王秀英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半产权赠与薛某3,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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