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某1与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宋某2继承原告某公司的遗产份额为30%。 3. 被告宋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5. 被告宋某2继承原告某...
本案由某法院受理,被告宋某1、宋某2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宋某1于2016年1月1日立下一份遗嘱,将原告某公司的继承权留给被告宋某2。
被告宋某1却声称这份遗嘱无效,并且隐瞒了部分事实。
现依法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1于2016年1月1日立下一份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留给被告宋某2。
被告宋某1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该遗产包括某公司的一部分以及家中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然而,在遗嘱生效后,被告宋某1却声称这份遗嘱无效,并且隐瞒了部分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宋某2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某公司的遗产份额。
然而,被告宋某1却声称其不是继承人,并且隐瞒了部分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宋某1在遗嘱中隐瞒了部分事实,导致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宋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当庭解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