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某与离婚纠纷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被告宋某与原告张某离婚; 4. 被告宋某应赔偿原告张某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5.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宋某承担...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经济赔偿金。
被告宋某答辩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继续婚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被告宋某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纳。
因此,本案转化为家庭暴力纠纷,由被告宋某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双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经济赔偿金。
基于上述理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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