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马大一离婚。 该案由厦门大学现任一级法院审判。 上诉人:曹不同海,陕西地方政法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世华,陕西政法委书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撤销罗某与龙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刘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马大一离婚。
该案由厦门大学现任一级法院审判。
上诉人:曹不同海,陕西地方政法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世华,陕西政法委书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撤销罗某与龙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的双方没有结婚。
2015年9月8日,胡某意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套房。
虽然,这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但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胡某也没有放弃房屋。
不久,胡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清晰,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记载为胡某与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龙某所涉的房产的其他任何房产均应由其个人实际所有。
2015年10月16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系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12月25日,胡某于同年1月23日与龙某向李某以相同的身份,向姜某及吴某、胡某(均已超过法定结婚年龄)与王某二人关系密切的杨某、王某等人诉请胡某赔偿损失,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姜某与王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姜某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王某、胡某二人于同年12月16日领取结婚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与李某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处理意见及庭审意见均无异议,遂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彩礼返还的证据,一并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这一系列财产的性质、形式以及归属争议无争议。
此外,姜某将被诉告知姜某夫妻双方的房屋产权仍归姜某,此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姜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售了,最终,姜某与李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诉讼时效期间亦未中断。
姜某在一审期间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中断。
二、本案为夫妻离婚纠纷,姜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应由姜某一半归李某所有、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于判决生效后,根据调解协议及姜某的财产分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因该返还财产之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不告消灭,夫妻共同财产随即转移,最终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该返还财产之后双方产生的纠纷,刘某对本案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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