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于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高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8日 4. 被告宋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原告于某: 6. 2022年2月1...
原告于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宋某1,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案由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引起,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视为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1于2020年1月20日结婚,并于2021年4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宋某1答辩称,双方感情仍在,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结婚,并于2021年4月1日生育一子,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共同履行家庭义务。
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给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
被告宋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判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中的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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