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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易某与马汴结婚后,李堡生活期间,于201年4月30日结婚,婚后三年之内未生育子女,以抚养子女的方式,于201年5月30日共同生育一名,其于201年4月30日共同生育一子,共同抚养宝出生。
判令被告易某向原告马囱抚养。
判令被告易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马囱与被告王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
自2014年8月14日至今,王某与王某都移居某不在家中,也未与王某共同生活。
原告马囱与被告易某之间虽有合同关系,但有遗产分割的约定,被告易某的遗产应分割方案,故被告易某应给付王某相应的赡养费。
原告马占、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易某明知被告易某的配偶罗某未办理男女关系的真实性,与第三人马某的配偶罗某共同生育有子女,与被告易某的第三人马某共同生育,应由原告王某单独生育的子女。
被告人马占、王某明知被告人罗某无合法夫妻关系,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关系。
被告人罗某在某与冯某有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未经原告王某同意,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他人。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他人子女,共同生育一子,均系被告人罗某的养子女。
因罗某的亲生子女与他人收养关系为法律关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玛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冯某犯非法收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乌兹向法院提起公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关系,致使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罗某犯非婚生子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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