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3.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字号】
【判决日期】
【审判员姓名】
【审判员姓名】
【法院地址】
【案件编号】
【当事人姓名】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向原告王某1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被告张某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真实,双方应当共同履行。
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王某1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女随前配偶,对于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离婚要求。
本案原告王某1认为被告张某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且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原告王某1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向原告王某1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履行判决,原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如有任何问题,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