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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法院公开网(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 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2:55:14 浏览量:38

1. 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3.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号】

【判决日期】

【审判员姓名】

【审判员姓名】

【法院地址】

【案件编号】

【当事人姓名】

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向原告王某1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被告张某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但仍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真实,双方应当共同履行。

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王某1有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女随前配偶,对于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离婚要求。

本案原告王某1认为被告张某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且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原告王某1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向原告王某1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履行判决,原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如有任何问题,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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