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葛某1与原告葛某2离婚。 3. 被告葛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5. 被告葛某1与原告葛某2离婚。 6. 被告葛某...
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编号:XXXXX,诉讼请求:一、判决认定被告葛某1与原告葛某2离婚;
二、判决被告葛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原告葛某1与被告葛某2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葛某1与原告葛某2于201X年结婚,并于201X年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渐渐疏远,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导致感情破裂。
原告于202X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也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且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
本案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书记员:XXX。
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感到满意,请予以配合,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在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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