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饶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饶阳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冀126民初1465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彬,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5年8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甲。
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月1日均由被告承担。
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
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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