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本院审理查明,黄某1与黄某2系同胞兄弟,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黄某1去世前,将其遗产部分留给其女友李某,剩余的遗产由黄某2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黄某2与李某系同胞兄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继承黄某1的遗产。
但是,黄某2认为其享有优先继承权,因此要求分割黄某1的遗产,而李某不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黄某2与李某系同胞兄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继承黄某1的遗产。
黄某2虽然在继承开始时主张享有优先继承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可以放弃继承或者进行遗赠。
本案中,黄某2放弃继承黄某1的遗产,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或者进行遗赠,因此其放弃继承或者遗赠的主张缺乏依据。
黄某1的遗产由黄某2和李某共同继承,李某享有优先继承权,但分割遗产时,李某应分得遗产的50%,黄某2应分得遗产的4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生效。
当事人对判决提出的异议或上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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