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淳安县法院法官名单(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淳安县法院法官名单(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7:26:34 浏览量:91

1. 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审理查明,黄某1与黄某2系同胞兄弟,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黄某1去世前,将其遗产部分留给其女友李某,剩余的遗产由黄某2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黄某2与李某系同胞兄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继承黄某1的遗产。

但是,黄某2认为其享有优先继承权,因此要求分割黄某1的遗产,而李某不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黄某2与李某系同胞兄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继承黄某1的遗产。

黄某2虽然在继承开始时主张享有优先继承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可以放弃继承或者进行遗赠。

本案中,黄某2放弃继承黄某1的遗产,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或者进行遗赠,因此其放弃继承或者遗赠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黄某1的遗产由黄某2和李某共同继承,李某享有优先继承权,但分割遗产时,李某应分得遗产的50%,黄某2应分得遗产的4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生效。

当事人对判决提出的异议或上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淳安县 黄某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