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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鲍某某开庭(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6:10:41 浏览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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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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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赣0703民初179号

案件概述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第三人吕某、被告黄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第三人吕某、被告黄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黄某的银行存款450元中的一半即26万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黄某生前与被告关某共同购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3号2层2号的房产,但由于原告赡养过一段时间,被告不尽赡养义务,而该房产又过得红火如血流。

此外,原告还为涉案房屋购买了两套,分别为:广东房权证鲁C×、鲁C×号奥迪轿车一辆,鲁C×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股票牌G06012X沃尔沃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存款、股票、债券、股票、公司股权、债券、债权债务等。

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致使法院受理诉前调解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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