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黄某1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本案由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
原告黄某1,男,XXX岁,XXX族,住XXX县XXX镇XXX村XXX号。
被告邹某,女,XXX岁,XXX族,住XXX县XXX镇XXX村XXX号。
一、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的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1与被告邹某之间存在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邹某应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整。
然而,被告邹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违约纠纷。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合理期限的抚养费,但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被告邹某未明确约定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邹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当事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利息、赔偿费用等。
本案中,被告邹某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损失赔偿义务。
原告黄某1要求被告邹某支付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的义务;
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黄某1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密封,并发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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