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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上诉的文本(黄某1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6:40:01 浏览量:65

1. 黄某1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本案由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

黄某1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原告黄某1,男,XXX岁,XXX族,住XXX县XXX镇XXX村XXX号。

被告邹某,女,XXX岁,XXX族,住XXX县XXX镇XXX村XXX号。

本案由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的义务;

二、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1与被告邹某之间存在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邹某应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整。

然而,被告邹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违约纠纷。

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合理期限的抚养费,但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被告邹某未明确约定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邹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当事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利息、赔偿费用等。

本案中,被告邹某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损失赔偿义务。

原告黄某1要求被告邹某支付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原告黄某1其抚养费人民币XXX元的义务;

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黄某1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密封,并发还申请人。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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