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王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法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4. 被告黄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5.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
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黄某1,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案由被告黄某1提出的离婚请求,由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诉讼。
二、被告黄某1应赔偿原告王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黄某1于2014年1月1日结婚,双方共同生活。
由于被告黄某1个性孤僻,生活不规律,经常酗酒,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近年来,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被告黄某1应赔偿原告王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某可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黄某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起案件当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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