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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法庭(王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2:03:18 浏览量:68

1. 判决书 2. 王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法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4. 被告黄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5.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

判决书

王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黄某1,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案由被告黄某1提出的离婚请求,由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二、被告黄某1应赔偿原告王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黄某1于2014年1月1日结婚,双方共同生活。

由于被告黄某1个性孤僻,生活不规律,经常酗酒,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近年来,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1与原告王某离婚;

被告黄某1应赔偿原告王某因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黄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某可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黄某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起案件当庭解决。

法院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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