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3.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XXX]] 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XX街XX号。...
[案件编号:[XXX]]
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XX街XX号。
被告黄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XX街XX号。
被告黄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XX街XX号。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向原告黄某1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向原告黄某1支付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黄某2、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1为黄某2的配偶,被告黄某2为黄某1的配偶的父亲,被告黄某3为黄某1的配偶的母亲。
黄某1于20XX年去世,其留下的遗产为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
黄某2与黄某1于黄某1去世前共同生活,对黄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黄某2认为该栋房屋和一辆汽车应为其所有,而原告黄某1则认为该栋房屋和一辆汽车应该由被告黄某3继承。
因此,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之间存在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被告黄某2对黄某1的遗产应享有同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分割遗产的,可以适当多分。
本案中,被告黄某3生活困难,对房屋和汽车无法分割,因此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一、被告黄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向原告黄某1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向原告黄某1支付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黄某2、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中的全体被告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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