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庭审公开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庭审公开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3:17:03 浏览量:35

1.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4. (2018)桂102民初1265号 5. 案件概述 6.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推荐专业处理继承纠纷律师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8)桂102民初1265号

案件概述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第三人黄某3、黄某4、黄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第三人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民、被告黄某3、吕某5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继承人蒋永青名下的登记在蒋永青名下的房产(位于重庆市邕房权证字第×号)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继承人蒋永青名下的(2018)津08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婚姻关系解除等事实;2、户口本,证明原告与蒋某1、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婚姻关系解除等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与蒋某3、蒋某4、蒋某5、蒋某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被告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蒋某6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其上述物品均属蒋某8所有。

蒋某6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18×8月26)在16×号查询业务时,还在中心城区投资30万左右,其中20万左右由其妻子蒋某6控制,有20万由其支配,有40万由其支配。

蒋某5辩称,蒋某6每天收入有八万元,且工作时身体健康,蒋某6还患有残疾,无生活来源。

蒋某8生前未婚,无子女,蒋某6的父母将43号房屋出售给儿子,儿子生前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蒋某1继承了40多万元,作为儿子,应当按照继承份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蒋某6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18)显示其系蒋某1,收入1480元,应作为遗产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彭某、蒋某1、蒋某2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右江区 百色市 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