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淳安县人民法院: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摘要: 3. 死者的遗产为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 4. 死者于20XX年去世,享年60岁。 5. 在继承过程中,黄某1和黄某2之间存在争议。 ...
本案件为继承纠纷案件,黄某1为死者的长子,黄某2为死者的次子。
死者的遗产为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其中房屋由黄某1和黄某2共同继承,汽车由黄某1单独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黄某1与黄某2之间发生了继承纠纷,经审理查明如下:
房屋位于浙江省淳安县,汽车一辆所有权为黄色轿车。
二、死者的父母健在,分别名为黄某1的母亲和黄某2的父亲。
死者在其遗书中指定黄某1和黄某2为他的继承人,并明确了房屋和汽车的继承份额。
黄某1认为,其与死者的长子,享有更高的继承权,应该继承房屋;
黄某2则认为,其与死者的次子,享有更高的继承权,应该继承汽车。
五、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的遗书中明确了黄某1和黄某2为他的继承人,其没有指定其他继承人,因此黄某1和黄某2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和汽车的继承份额应该平等分配。
根据死者的遗书和法律规定,房屋由黄某1和黄某2共同继承,汽车由黄某1单独继承。
但是,黄某1认为其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因此其要求分割房屋和汽车的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黄某2认为其应该继承更多的遗产,因此其要求分割房屋和汽车的份额,法院予以驳回。
房屋由黄某1和黄某2共同继承,黄某1应继承房屋的份额为70%,黄某2应继承房屋的份额为30%。
汽车由黄某1单独继承,黄某1应继承汽车的份额为50%。
其他事项:黄某1和黄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不予处理,但黄某1和黄某2应按照法律规定共同继承房屋和汽车的份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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