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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民事判决书案例(符某等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1:55:10 浏览量:35

1. 符某等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 被告王某应继承原告符某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符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符某等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由符某等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继承原告符某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符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符某等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1月1日立下一份遗嘱,约定被告王某继承原告符某等的遗产份额为10万元。

后原告符某等与被告符某发生争议,认为被告符某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继承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本案中,原告符某等与被告王某立下的遗嘱为遗产继承,而被告符某放弃继承,因此,应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遗嘱,被告符某应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本案中,原告符某等与被告王某的配偶符某先于原告符某等去世,因此,符某等应先于原告符某等继承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被告符某丧失继承权,因此,其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继承原告符某等的遗产份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符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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