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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被告(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6:23:54 浏览量:34

1. 被告辩称 2. 一审法院查明 3. 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范本(位于:龙岩市椰海区)三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原告许某与被告符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此于2016年9月2日达成一致:1、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范本(位于:龙岩市椰海区)三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原告许某与被告符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此于2016年9月2日达成一致:1、房屋归原告所有,现金由原告许某保管;2、存款由被告许某、许某分担,现金由被告许某、许某分担;3、养老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郭劲于2013年5月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有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一南路35号501号室的房屋一套,权属登记在郭劲名下。

现上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其名下。

郭劲去世后,原被告多次进行了赡养及照料,但被告均拒绝进行赡养及日常生活照料。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郭劲应继承涉案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1辩称,被告许某的答辩意见为:一、原告就被继承人郭劲的遗产与案涉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应当由原、被告及许某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二、原告就案涉房产的继承情况,是否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郭劲与许振忠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女儿刘某1、女儿刘某2、儿子刘某3。

位于许振忠(2016年3月12日去世)与王某1(1979年3月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被告刘某1。

2018年4月2日,被告许某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处理中。

其与许振忠(1939年4月20日出生,201年9月4日死亡)、王某1(1941年5月12日出生,201年1月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即原告郭某1、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3。

被继承人郭劲于2016年6月21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16年2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为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愿处分其房产。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弄X号X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房屋所有权证号:X。

现我立下遗嘱,同意将该房产由原告继承。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郭劲于1928年1月6日出生,系原告郭劲的母亲,被告郭某1系原告郭劲的哥。

原告郭劲于2016年6月8日病故,其生前与被继承人郭劲的父母均已远离,其遗产即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弄X号X室房屋,该房屋产权属于原告郭某1、被告郭某2、被告郭某3、刘某1、刘某2四人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郭某1占了60%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3占了40%的产权份额,被告刘某1占了20%的产权份额,被告郭某2占了40%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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