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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许某与被告符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被告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翟浩宇,现年8岁,归原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元,上述财产原件,男方负责办理,男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女儿翟浩宇迁回。
被告翟浩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翟浩宇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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